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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通知

2012-08-29 09:07    【  【打印】【我要纠错】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村镇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应急预案》(简本)、《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简本)等三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简本)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厅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三级响应机制。

  (二)相互协调、快速反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方案。

  (三)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工作准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应急演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和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⒈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和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⒉ 地级市、县(市、区)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报有关情况。

  (二)事故报告

  建设单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保证事故发生后4个小时内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指挥小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五、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2005年9月27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波波
延伸阅读: 政策法规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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