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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加强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管理的通知

2012-08-06 09:0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我区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检查中,发现一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存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行编制与审核分离的原则,即对同一建设项目只能提供工程造价编制服务或工程造价审核业务中的一项业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对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提供造价管理服务和造价审核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未按合同约定投入业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业务人员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八)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违反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同时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49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诚信档案。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

责任编辑:波波
延伸阅读: 资讯中心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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