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与地价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一种收益。由于土地空间位置的固定性、数量的有限性、土地利用的持久性等特点,地租是一种恒久的收益流。随着土地权属的转移,这种收益流也将会发生转移。因而,土地收益本身就是价格的一种表现。地租的存在决定了土地价格存在的客观性。然而,地价不是对土地实体的购买价格,而是对土地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其实质是土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即:土地价格:地租/利率。
由此可见,地租与地价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地租是地价的基础和出发点;地价是地租的货币表现和结果,是地租的资本化。
地租理论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
西方地租、地价理论侧重于对地租、地价量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而忽视或避免从本质上分析地租、地价。马克思的地价理论则阐明了其本质、来源及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两者存在根本的区别。但同时两者又有相同之处,如对土地的使用价值、地租和地价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有很多的相似点。如马克思认为,地租存在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这是一种高度的理论概括,说明土地具有效用、存在稀缺等经济特性。所以,结合我国特点,在土地估价中自然应用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作主要基础,同时也需要吸收运用西方经济学对地租、地价研究分析的有用部分,以丰富地价评估的研究方法,使土地价格的分析更定量化、模型化和可操作化。
从本质上讲,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都由土地所有权决定,都同样地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要求。但从量上看,城市绝对地租是作为工业生产总利润的扣除,因而它只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级差地租则具有与土地的质量等级相关的确定的量的规定性,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及城市地价评估中,级差地租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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