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市、区)政府土地利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1名(副部长级)。同时,在国土资源厅设立国家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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