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房函[2012]4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我部决定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请你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第三章规定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注册时限,开始受理本地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通过其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注册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并自2012年9月30日起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表格见附件)。注册的具体事宜,可与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单海宁
联系电话:010-68362887、68318964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联系人:卢苇、赵中华
联系电话:010-58933170、58933134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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