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资函[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天津市热电设计院等5家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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