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人:李坤山
注册单位: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李坤山:
2011年9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亚迪二村A区7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时,塔吊起重机部分发生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5万元人民币。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同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项目部人员的管理不严格,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2年5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2]18号),并于2012年6月1日送达给你。
根据你的听证申请,2012年6月20日,我部在广州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听证情况和事故调查结论,我部认为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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