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1:0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城[2012]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供热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供热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供热设施是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能源设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供热供应系统性、技术性较强,如果不进行超前规划,指导供热工程建设,将给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不利影响,也极大地影响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要从促进节能减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统领供热行业全局性的紧迫的任务,务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实抓好。
二、明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目标和技术要求。供热专项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供热工程项目的基础。供热专项规划要跟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相衔接,根据当地用热负荷,多途径加快城市热源建设,积极实施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热源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利用地热、生物质热能等供热采暖,努力提高集中供热水平和供热质量。要满足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字[1995]126号)有关《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规定,符合有关技术和内容深度要求。
三、切实做好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编本地区的供热专项规划。各市、县要在2012年年底基本完成《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2013年年初对全省供热专项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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