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0:5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房〔2012〕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物业服务业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有愿望从事物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力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物业服务相关职业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小型微型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三、除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设施及经营性的场所设施外,对于服务住宅小区居民的照明、电梯、消防设施等非经营性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小型微利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六、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对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物业服务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以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实行分别开票、分别核算的,可分别按适应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2012年,适当降低参保物业服务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参保物业服务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十、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节能而改造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支出,以及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政府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十一、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等收费,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二、各地应适当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和创新型优质服务。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落实具体措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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