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0:5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皖建质明电〔201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10号)和6月21日下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厅《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函〔2012〕561号),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打非治违”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六)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八)施工单位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九)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
(十)其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由省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带队,相关媒体单位随督查组现场采访报道,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非法违法项目的查处情况,每市至少抽查3个施工现场(包括1个县)等方式。
三、督查时间
自2012年6月26日-30日。
四、分组安排
第一组:督查亳州、阜阳
组长: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王晓魁
组员:2名
第二组:督查淮北、宿州
组长:标准定额处处长 王胜波
组员:2名
第三组:督查淮南、六安
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张启兵
组员:2名
第四组:督查蚌埠、滁州
组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陈幼年
组员:2名
第五组:督查芜湖、马鞍山
组长: 厅法规处处长 景焰
组员:2名
第六组:督查合肥、铜陵
组长:建设稽查局副局长 程代英
组员:2名
第七组:督查宣城、广德
组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副主任 黄欣
组员:2名
第八组:督查池州、黄山
组长:监察室主任 王岚
组员:2名
第九组:督查安庆、宿松
组长:省质安总站站长 刘超
组员:2名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到非法违法行为是导致建筑施工领域各类事故的重要原因,积极贯彻落实6月21日下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动员部署视频会的工作部署,立即行动,配合督查,查出实效,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的氛围。
二是狠抓重点,动真碰硬。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部署,严格落实。本次督查要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我厅《转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涉水在建工程度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建质明电〔2012〕30号)等一系列工作要求,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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