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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5 10:5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表1-C-1-1-1 编号:
工程名称 | 卷册分类 | |||
设计单位 | 项目经理 | |||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 ||||
1 | 4.0.5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极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一风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
图纸卷册号: | ||
2 |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工;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上,不宜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理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的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
图纸卷册号: | ||
表1-C-1-1-1续1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 |||
3 |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控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
图纸卷册号: | |
4 |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
图纸卷册号: |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 |||
5 |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
图纸卷册号: |
表1-C-1-1-1续2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 |||||
6 | 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 图纸卷册号: | |||
7 |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 图纸卷册号: |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 |||||
8 |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 图纸卷册号: | |||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主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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