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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受理注册建造师变更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7-26 10:1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及《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等文件规定,我厅在受理注册建造师注册变更申请时,将实施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厅政务大厅在受理申请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时,除按有关规定核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外,还将在网上初查拟转出注册建造师企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企业既有资质的标准要求。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拟转出注册建造师企业复函(见附件),再行办理。

  二、注册建造师变更事项审批后,对不再满足企业既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将通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企业,责令、督促相关企业在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相关企业所有资质申请,相关企业不得新承接工程。

  三、经整改达标企业,我厅恢复其日常的资质状态;整改期届满仍未达标的,将按有关法规程序处理。

  附件:关于注册建造师变更情况的函。

责任编辑: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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