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1 15: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京建发〔2012〕19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完善街道(乡镇)初审环节的民主评议工作机制,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规定,现就街道(乡镇)组织开展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初审时,须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评议相关工作,对民主评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民主评议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评议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管片民警、物业管理人员、居民代表等各方人员组成,人数5至9人,评议人员名单须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评议人员变化的,须及时报街道(乡镇)住保管理部门备案。
评议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为人正直,公道正派,熟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敢于发表意见。
三、民主评议人员负责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享有了解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发表评议意见等权利,同时负有如实评议、对申请家庭情况和评议人员意见保密等义务。
四、在开展民主评议时,可以邀请在申请人邻近居住的3至5名居民代表到会旁听。民主评议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有投票权的评议人员到会5人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主持人应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召开评议会时,应向在场人员详细介绍评议依据、评议程序、会场纪律等要求。
(二)入户调查人员逐户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状况进行陈述。
(三)评议会参加人员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进行讨论。
(四)讨论结束后,到会有投票权的评议人员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申请家庭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即通过民主评议。
对于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存在异议的,评议会应根据会上反映出的问题,于十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次召开会议,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到场陈述,由评议人员讨论决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评议人员讨论决定时,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应当回避。
(五)评议会结束时,每户申请家庭的评议记录应由评议人员签名并与申请家庭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六)通过民主评议的,由社区居委会依据民主评议情况,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下一工作环节;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止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原因。
(七)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对每户申请家庭的评议意见和评议结果等)应由专人记录,经全体评议人员签字后由社区居委会存档保管。
五、民主评议的有关要求和结果不能违反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规定。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评议工作的监管评价机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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