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5 15: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2年05月21日
有 效 期: 2012年09月01日生效
关于批准发布《高速磁浮交通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组织编制的《高速磁浮交通建设标准(试行)》,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
在高速磁浮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标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