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4 09:3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审批类项目和部队在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的施工计划通知书;其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对于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对于属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承诺书。承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该建设工程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二是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在施工许可申请表相应位置确认申报项目是否涉及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内容,如涉及,应提供园林绿化部门办理的相应行政许可文件;如不涉及,建设单位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申报材料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发改、消防、园林绿化、建设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便于及时掌握工程项目进展和建设情况。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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