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2 14: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 总 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 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功能分类有各种分法,本通则分类是要与条文有所挂钩。在已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已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要实施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设计部位,本通则基本上按其分类构成,并稍作调整,特别加上综合建筑。在3.5节中明确规定要按上述规范 实施无障碍设施。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举例见表1。
表1 民用建筑分类
建筑类别 建筑物举例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宿舍建筑 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 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
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司法建筑 法院、看守所、监狱等
纪念建筑 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层数和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前者由室外地面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为计算高度,后者由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为计算高度,这对建筑高度在24m左右的建筑难以划清为高层或非高层,为此,应以后者为统一的计算方法比较合理。近几年来对层数计算常有争议,参照境外有关建筑技术法规,也作了注明。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中规定 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如上海市规定:多层住宅使用年限为50年,高层住宅为70年。 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构件,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级,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并规定大体适用范围,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重要性来确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3.1 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中国建筑气候区划见《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附图。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3.4.8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因此,建筑布局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设工作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不妨碍当地城市交通,不影响相邻建筑的卫生条件,不造成各种危害或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当地环境条件有某种灾害危险或对人体有一定危害,而又必须建设时,则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在确保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允许进行有限制的建设,详见4.1节。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3.5.4 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规定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而确定。
3.6 停车空间
3.6.1~3.6.2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是自行车王国,必需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场地阻塞,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在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
点击下载附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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