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 15:0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外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厅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外出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干部外出包括因公、因私(不含法定节假日)外出。厅党组对干部外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实施请销假制度。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干部外出的具体管理工作。干部外出的书面申请报告报人事处备案,驻厅监察室对干部外出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口头或电话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批准,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其他干部分别由所在处室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时间超过三天(含)的,均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外出活动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因故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办书面请假手续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间超过三天(含)的,须由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厅长批准。其他干部外出时间超过三天(含)的,由所在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国家和自治区出国(境)有关审批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外出活动地点情况不了解、安全无法保障的,一般不予批准。
第九条 干部外出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因外出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两人(含)以上一起外出,厅领导或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带队时,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干部单独外出时,其直接领导应明确外出注意事项。组团外出的,带队领导或指定的临时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强调外出纪律,严密组织外出活动,落实安全措施。团组成员要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外出纪律,不得擅自脱离集体。
第十二条 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持良好形象。外出活动要按计划执行,不得借机绕道旅行或延长逗留时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逗留时间的,需向直接领导及时请示并获批准。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干部外出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确需携带的,必须经厅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外出前到厅机关机要室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外出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外出批准领导和人事处销假。
第十五条 因公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要内容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要高度重视外出管理工作,外出干部要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如实报告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及活动情况,审批领导要严格把关,不得越级审批。
第十七条 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外出或逾期不归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出活动中出现安全或负面影响等问题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直属各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人员外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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