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人〔2012〕6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6号)精神,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定于9月15日、16日举行。现就做好我区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考生在答题前须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广西考区的考场设在南宁市,考场的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二、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二)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报名办法
我区2012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报考工作,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方法与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6月19日至7月8日(全天24小时)。请报考人员在此报名时间内,登陆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进行报名,并用A4纸打印《报名表》。
(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
已进行网上报名的报考人员,需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后才能参加考试。
1.报考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12年7月9日至7月12日,每天资格审查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2.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地点: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二楼会议室(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楼,从五象大酒店大堂进入)。
3.报考人员在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交《报名表》1份,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1份(样式见附件),身份证、学历(进修)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2)首次报考符合免试2个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受聘担任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续考人员须提供《报名表》1份及往年中任一年的准考证,若不能提供则按首次报考提供材料。
4.报考人所提供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工作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
5.请报考人员将报考材料交给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在《报名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考人员需按报考的科目缴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广西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9]304号)的规定收取,即每人每科70元。考试费用请在办理资格审查确认手续时一次交清。
(四)报考人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考试报名。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所需的《报名表》在进行网上报名时自动生成。
(二)进行了网上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的人员,请于9月3日后自行登陆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必须打印有本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
(三)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四)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试报名及下载准考证期间,各单位或个人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考试科联系,联系电话:0771-2260160.
附件: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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