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7 18:09 北京晚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房价上涨后,卖房人提出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陈先生遂要求赔偿房屋增值带来的损失70余万元。今天上午,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陈先生损失35万元,中介公司赔偿陈先生21万元。原告陈先生对此判决表示满意。
在中关村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陈先生告诉记者,2008年他买这套房的时候,价格为110万,3年时间涨了一倍多,目前房价为230万元。
陈先生说,2008年9月13日,他经过中介公司介绍,与卖房人刘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刘女士将其名下宝盛里观景园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陈先生。2008年12月19日,陈先生入住这套房屋。当时,刘女士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9年11月24日,刘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陈先生催刘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刘女士的丈夫魏先生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说刘女士卖房的时候并未告诉他。后法院判决,因“刘女士擅自将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陈先生觉得自己有点“冤”。他说,当时买卖合同上只有刘女士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办下来也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后来在他屡次催促过户时,刘女士才在房本上加上了她丈夫的名字。他认为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导致卖房人反悔。
陈先生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先生认为,在此事中,刘女士和魏先生不讲诚信,存在严重过错;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为买受人提供无瑕疵的房源,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三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法院后来判定,刘女士返还购房款52万元;赔偿陈先生装修损失共计6万元;北京鑫尊经纪公司返还陈某支付的居间服务费3万元;陈先生要求刘女士、魏先生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的请求,可在有证据后另行起诉。
今年陈先生根据房屋鉴定机构估价的新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房屋增值遭受的损失70万元。陈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估价为280万元。
在庭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估价,认定2010年12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时,其房屋的估价为182万元。法官解释,以此认定房屋价值,因为这是原告申请的时间点,合同从这时已经无法履行。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女士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鑫尊没有履行其职责,应承担30%的责任,而陈先生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也有过错,承担20%的责任。根据房屋的估价,刘女士应该赔偿35万元,中介公司赔偿21万元。
法官刘娜认为,此案最大的亮点是中介公司也承担了因房屋增值带来的损失赔偿,此前类似的案例都是中介公司仅赔偿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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