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7 14:47 中国招标投标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投诉处理原则与案例
对照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区管理规定,分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及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审查过程的合法性,分析其投诉产生的原因,进而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一起,决定资格预审结果是否有效。
判定资格预审结果无效时,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包括更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不合理部分、重新发布公告或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等。
例2.1 某大型商场工程为国家投资、企业自筹各占50%的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施工招标。在国家和地方制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共有34家施工企业进行报名并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在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时间前,收到29家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了5位经济类专家、招标人代表2人,共计7人组成了资格审查委员会。采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初审”和“打分排序”两步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初审的单位有21家;然后,依据评审标准,审查委员会对21家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了打分排序,最后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规定,确定了排名在前9名的申请人为投标人,并据此完成了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预审完成后的第2天,招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预审结果备案时,被告知有两家申请人对预审结果提出了投诉,不能进行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同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招标人暂停整个招标工作,待投诉事件处理后依据处理决定进行下一步招标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投诉事件处理小组,并依次进行了以下工作:
(1)事件调查,依次听取了投诉人、招标人、审查委员会的意见或理由陈述;
(2)分析申请人在投诉中诉及事件真实性;
(3)分析资格预审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4)完成投诉处理决定;
(5)将行政裁决书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处理小组分析投诉事件时,对投诉人的来源和投诉理由进行了分析。投诉人A来源于未能通过初审的8个申请人,投诉人B是通过初审的21家单位中排名第10位的企业。其理由分别是:
投诉人A:企业已经在两年前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了银行3A信誉证书。审查委员会以上述理由确定其初审不合格,进而不能参加投标理由不实。要求重新组织资格评审。
投诉人B:在近5年项目经理完成的业绩中,有三项与招标工程类似,其得分应在现得分基础上增加4.5分,从而排名由第10位改为第7位。
投诉人的投诉理由十分明确,事件处理小组认为整个评审过程已经泄密,故事件的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合法。事件处理小组分析了资格预审文件中审查标准和确定投标人的方法,认为其采用初审和打分排序,选择前9名申请人参加投标的方法合情合理。同时,注意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了资格预审的依据是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其他外部条件不作为审查依据。并对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的构成和评审过程进行了分析,认为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的方式符合现行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管理规定,并认真分析了投诉人A初审不合格的理由及其申述。其初审不合格的理由是“在申请书中未发现其通过了质量认证和银行3A信誉证书”。虽然其事实已经满足这个条件,但未在申请书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审查委员会不承担外部调查取证的义务,判其初审不合格有理有据。
分析投诉人B的投诉,事件处理小组认为其所诉应在现得分基础上增加4.5分的理由不予采纳。理由是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了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其中项目经理近5年业绩一项明确规定申请人应提供其完成的项目的合同文件、质量验收书及发包人证明其为项目经理的书面材料方有效。但其申请文件中,提供的5个合同书中,仅有1个合同的项目经理表明为该拟派项目经理完成,但就是该项目,申请人也未提供其质量验收文件。故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该项评分为0分的做法有依据。
事件处理小组在7日内完成了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使得项目招标得以继续进行。
二、资格预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完成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发售潜在的投标人。
2、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接收每个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单独登记填表,并注明送达时间。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送到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不予受理。
3、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专家的资格、产生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资格审查专家的规定。
(2)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审查标准的学习及统一认识。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其不合格原因、申请人的原始资料一定要保存好。同时应有其他人员进行复核,做到审查委员会意见统一,标准尺度一致,事实认定清楚。
(3)采用综合评议法确定排队,确定投标人名单时,应制作评审因素一览表。按照字典排序的方法,确定申请人的排名。
采用打分法确定申请人排序时,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及其规定所依据的证明文件评判,不能凭借主观推断和喜好打分,必要时,应经过质疑程序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说明。
(4)对评审过程作好记录,包括评审报告、评审过程记录和澄清、补遗以及评审委员会的专项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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