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 10:34 中国交通运输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以规范保证金收取、建立动态调差机制、治理工程款拖欠为工作重点,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全面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今后,所有新开工公路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或随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额或返还周期。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个别项目出现了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工程款结算不及时、随意转嫁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
《意见》指出,原则上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农民工工资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的应全部予以取消。同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项目人工、材料价差合理调整制度和机制。各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发布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为价差动态调整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意见》要求,施工合同中禁止设置将项目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严禁随意压缩或延长工期,不得随意下调、折扣合同工程款。对于完工后无正当理由仍然存在工程款拖欠现象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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