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0 14:3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京建法〔2012〕1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3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1〕15号)文件精神,推动施工技术和材料的进步,治理施工扬尘,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散装预拌砂浆应用
自2012年10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使用的砌筑、抹灰、地面类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我市将适时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二、认真做好散装预拌砂浆应用的各项管理与保障工作
(一)施工单位在砌筑、抹灰、地面等砂浆施工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规定。
1.施工现场不得设立水泥砂浆搅拌机。
2.采购合同应当使用市工商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并就散装预拌砂浆及其供应保障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3.根据所采购的预拌砂浆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SB/T 10646-2011)、《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T 696-2009)或《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 01-99-2005)的相关要求,进行进场复验和施工应用。
4.施工现场安置的散装移动筒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污水回收措施,并做好相关维护工作。
5.加强散装预拌砂浆应用的培训工作。
6.提倡择优使用预拌砂浆供应备案产品。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及散装预拌砂浆应用的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并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供应单位应当做好预拌砂浆产品及散装化设备设施的供应保障工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散装化生产线建设,加快提升散装预拌砂浆的供应能力,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和满足各类建设工程需要的多种规格散装移动筒仓,并做好散装预拌砂浆及其机械化应用的培训、指导等服务工作;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开展散装预拌砂浆的物流配送服务。供应单位应当建立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散装移动筒仓信息化调度管理系统,安装定位监控设备和物料计量装置。
(五)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积极组织开展预拌砂浆散装化、机械化应用的宣传培训和科技攻关,不断推动行业发展。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散装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各类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责令相关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改正并给予全市通报,纳入资质动态管理内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建设工程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情况,将作为评比“文明安全工地”和“绿色建筑”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未按照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一年内因此种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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