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0 14:3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京建发〔2012〕14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和国家、本市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编制了《北京地区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采用《导则(试行)》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提前告知属地区县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并于审查前书面告知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会同市规划委参与初步设计审查。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专项审查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
《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各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要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于对《导则(试行)》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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