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0 11:5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建[2012]46号
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和建设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现将《2012年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和建设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备查工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和建设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查处和取缔建设领域无证照经营行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意见》(建市[2011]86号)、《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12]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政办[2010]6号)文件精神,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继续深入开展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督查(检查)时间
拟于2012年6月、8月,分两次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和建设监理工作进行督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督查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督查(检查)范围
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省、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12年以来立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和检查。
(二)督查(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意见》、《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情况,以及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及标准化工地建设开展情况,重点督查加强和改进建筑市场监管问题。
2、建筑市场监管情况。一是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督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问题;二是督查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禁止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禁止肢解发包工程,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三是督查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无证照经营和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四是督查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重点督查规范合同订立,推行合同备案,落实合同履约责任等;五是督查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重点是落实用工单位,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3、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地建设情况。一是重点督查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二是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点督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四是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虚假监理、监理单位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检查;五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重点督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问题。六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范,重点督查防护不严,标准化工地不达标,现场脏乱差等问题。
4、工程招投标监管情况。一是重点督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及行业范本使用情况;三是工程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况;四是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情况;五是评标专家评标及专家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5、工程造价监管情况。重点督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计价规范和我省计价管理规定,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否使用统一文本,按要求备案乙级合同履约、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情况。
6、2012年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重点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施工,拒不执行建设安全督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情况。
(三)检查重点
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共分7个方面:
1、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的问题;
2、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不按监理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监理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问题;
3、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问题;
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配备安全监理人员或不负责任,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省的《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
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
7、外省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是否执行《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四、督查(检查)程序和要求
(一)督查(检查)程序
1、听取被检地市贯彻落实全省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的汇报(其中包括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情况的汇报)。
2、查看被检地市有关加强建筑业管理的具体文件及资料。
3、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省市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汇报,查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有关内业资料,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每个地市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8个;每个地市抽查1个县,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2个。
4、督查结束时,要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书面报告中含督查(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意见,并与地市交换督查(检查)意见。
(二)督查(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有关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加强领导和力量,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对政策的掌握和依法行政能力。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各地市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巡查,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所辖县市等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通过强化对建筑市场主体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重点抽查,在省统一检查前,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加大市场清出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要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并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二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查处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严肃查处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问题,对于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责令停工和行政处罚。三是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严肃查处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处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督查组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当场下达书面执法监察书,限期整改。需要进行处罚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厅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统一处罚,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5、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