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9 17:5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5年内全面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2年内完成所有村镇规划编制任务”,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今年是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起步之年,为切实做好2012年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区仍有12个地州尚未完成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2个城市和68个县城的总体规划需要修编,162个独立建制镇、610个乡和8727个行政村的规划需要重新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严重影响了城乡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和重点民生工程科学实施,难以适应加速推进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编制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作为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坚持规划先行的理念,突出规划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协调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地、州、市负总责,县市具体抓落实,对口援疆省市积极参与,自治区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一)合理确定、严格落实目标任务
2012年全区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任务是:完成所有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完成所有城市及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完成50%的建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基本完成50%的行政村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各地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区内外规划编制力量,高起点、高水平的完成今年的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二)科学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规划编制时序,注重发挥试点示范作用,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一要遵循城乡规划编制原则。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切实可行、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速度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要做好各类规划之间的技术衔接,下位规划要服从上位规划,区域性专业规划要服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规划之间也要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
二要合理安排规划编制工作时序。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注重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不能盲目地追求速度和数量,要在确保规划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统筹部署,坚决防止一哄而上、一味求快。要提前做好地形图测绘和基础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遵循“地州和县市规划是重点,乡镇规划是关键,村庄规划抓侧重”的工作原则,分层级合理安排各类城乡规划编制时序。要尽快组织完成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县市总体规划修编,完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要优先安排乡镇规划,完善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统筹布局乡镇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村庄规划应结合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村庄规划编制时序,个别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较重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缓编制任务,以保证规划质量。
三要组织开展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城乡编制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地应按照“试点引路、示范先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扎实有效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三)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验收过程中,应高度关注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一要加强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在城乡规划编制前期,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入实地调研,掌握现状基本情况,收集了解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需求以及公众的建议,并对调研成果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为规划编制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要严格规划编制、审批和验收程序。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须依法编制和审批。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审查、批准规划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尽快制定出台《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村镇规划编制成果验收管理办法》,具体指导各地的城乡规划审批和成果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规范开展规划编制和审查验收工作, 并做好规划批准后的档案资料和规划成果备案管理工作。
三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各地要按照“阳光规划”的要求,实行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面,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要大力推行规划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科学决策的作用。
四要明确规划成果深度和内容要求。各类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自治区乡镇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专题分析研究应当深入透彻,规划文本、说明书、图件及附件应当比较完整且表述规范、内容全面,尤其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强制性内容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应予以明确表述和注明,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资料。
五要突出规划编制特色。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考虑空间、产业、资源、环境、基础设施和人口布局,注重挖掘城市文化元素,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在村镇规划编制中,要科学分析村镇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规模,分类指导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村和特色自然村的规划编制,形成 “重点突出、梯次合理、特色鲜明、相互衔接”的村镇规划布局体系;要注重绿化、美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村镇传统风貌与现代化建设相结合,保持村镇地域特色、文化特色和民俗特色,打造类型有别、个性迥异的特色村镇,形成各具特色的村镇风貌。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将成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审查验收工作。各地也应按照自治区要求尽快成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援疆省市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完成好各类城乡规划编制任务。
二要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筹措落实今年的城乡规划编制资金,主动与对口援疆省市衔接,争取援疆资金支持,为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对年度编制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将给予奖励。各地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规划编制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自治区将对各地规划编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要落实规划编制单位和技术保障。目前,自治区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仅有90家,其中甲、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34家,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56家,规划编制力量薄弱,难以全面承担完成全区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各地要广泛动员区内和援疆省市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援疆省市的规划编制力量,争取将规划编制任务纳入援疆重点项目。自治区已经明确要求援疆省市的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完成对口支援县市的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各地要在此基础上,择优选定规划编制单位,严格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工作,保障规划技术力量投入。在确保援疆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和本地技术力量落实的前提下,可采取划片包干、包镇(乡)等形式打包委托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规范规划编制任务管理,避免盲目发包或一包了事的行为。
四要加强城乡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规划管理机构是促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规划管理机构,重点要加强和完善村镇规划管理站(所)建设,每个站(所)至少配备3-5名专业人员。各地、州、市要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所辖县市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五要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各地应按法定程序做好各类规划的分级审批工作,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加强规划批后监督,确保规划实施到位。自治区将委派专家指导组赴各地进行技术指导,并结合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分区域对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向全区通报督察结果。各地也要建立督察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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