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9 16:36 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编号:201203
博乐市建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因下列第 一 项原因,本机关决定暂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公司施工的温泉县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程B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开展,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施工现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温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2年4月27日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公司和项目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5月14日由我厅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
二、发生死亡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决定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限你单位在下列期限内进行整改:
1、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法定整改期间为7-30日,责令你单位在 2012 年 5月 17 日至 2012 年 6月 16日进行整改。
2、发生死亡事故,法定整改期间为30日-90日,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整改。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交至博州建设局。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停止该项目施工、安装活动;
2、不得参加新建项目投标;
3、制定整改措施,将整改情况报博州建设局 并提请检查,同时抄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督机构 重新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继续整改,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邓勇联系电话:0991-8872130
监督电话:0991-2824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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