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9 14:1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京建发〔2012〕228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质量意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2年安全生产、绿色施工、质量网格执法要点及2012年施工现场深基坑支护工程、高大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等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2年4月组织开展全市在施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检查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见证试验取样管理、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使用、深基坑支护、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方面。
二、检查总体情况
本月网格执法检查共抽检工程62项,包含市政工程6项,房建工程56项,总建筑面积214.15万平方米。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施工安全方面
1.工程现场安全隐患方面:
一是脚手架搭设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脚手架立杆底部直接支搭在基坑支护的型钢梁上;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脚手架扫地杆设置、自由端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是临时用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开关箱未全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电焊把线借用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施工现场临时电缆沿地面敷设。
三是施工现场基坑边坡上沿1米范围内堆物堆料。
2.工程安全管理方面:
一是施工单位未对卸料平台、外挂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是深基坑工程未进行监测;基坑支护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土钉未做拉拔试验。
三是工程施工降水方案未经过专家评审。
四是工程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三项标识(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注册登记钢印代码)不齐全;未与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五是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每周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六是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3.绿色文明施工方面: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裸露的场地、土方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
(二)质量方面
1.工程现场质量方面
一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工程施工现场梁箍筋间距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地下室外墙防水卷材收头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做1.2厚卤化丁基橡胶粘结密封胶带。
二是施工单位试样台账管理不规范,如工程最近一次浇筑混凝土日期为2012年4月9日,混凝土标准养护28天试件台账登记到2012年3月29日(制模日期),未按《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试样台账。
三是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见证管理制度,如屋面防水卷材未按《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见证检测。
四是施工单位未对试件进行准确标识,如工程标养试块未标识浇筑部位。
五是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混凝土浇筑时,未留置标养试块。
2.工程质量管理方面
一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对土方专业承包合同和基坑专业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二是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员资格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时指定的总监代表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是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基础工程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以及主体结构工程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浇筑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如实填写旁站记录。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已要求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执法人员已进行了行政处理处罚,同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特此通报。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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