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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2-05-29 13:5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打印】【我要纠错】

  京建发[2012]2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文件要求,注册地、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才能承揽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任务。施工企业不得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混凝土合同。近期,我委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区县的建筑工程违规使用了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外地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我委决定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内容是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外地生产预拌混凝土向本市供应的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备案情况及其预拌混凝土质量。

  二、此次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2年5月23日至5月31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自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对备案情况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自查;施工企业要对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资质和备案情况进行重新确认,核实混凝土实际生产地是否在本市等信息。对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立即改正并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区县监督复查阶段:6月1日至6月7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辖区内预拌混凝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复查,要重点对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外地生产预拌混凝土向本市供应的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备案情况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检查结束后要在6月9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1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项检查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6月18日至6月2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预拌混凝土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此次检查工作,总结法规执行情况,查找管理漏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违规向北京市供应混凝土的,要将违规行为通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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