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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的通知

2012-05-16 11:44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黑财建[2012]111号

  关于对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的通知

  为支持全省城市供热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省级“三供两治”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供两治”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1]69号)要求,经研究,拟对2011—2012年度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贴息补助范围及贷款贴息时间

  本通知所指的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已列入“三供两治”近期建设批复规划并在省住建厅备案的城市供热热源、热网新建及维修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主要是对各地在实施城市供热热源及热网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取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时间暂定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

  二、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程序及审核要求

  1、申请财政贴息补助的市县,由项目单位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及初设批复)、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单位付息凭证、银行鉴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银行签署意见后,送当地财政和建设部门审核,并由建设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2、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7月15日前由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附项目单位申报贴息的相关材料)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省住建部门。同时,将附件1、附件2以电子版形式上报。

  3、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住建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具体审核意见。

  (二)财政贴息资金预算的下达。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各地申请财政贴息及审核意见,形成财政贴息补助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按规定下达预算。贴息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二)各地应将热源和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情况按项目类别分类填报,不得打捆上报。已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四)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对申报的财政贴息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其今后申报贴息资格。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 王健;电话:53653098;邮箱scztwj@163.com.

  省住建厅“三供两治”办公室;电话:53670296;邮箱:53670296@163.com

  附件:

  1.2011—2012年度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 2011—2012年度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件下载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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