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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

2012-05-16 09:5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打印】【我要纠错】

  京政容发〔2012〕15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公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在流动人口租住房屋中陆续发生因使用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引发中毒,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烧时所需的氧气取自于室内,燃烧后的废气亦排放在室内,由于其产品结构及使用条件的局限性,使用者如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伤亡事故。1999年,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按照《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9)规定:燃气热水器和灶具判废年限为8年,住户室内仍在使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应当予以更换。本市流动人口数量较大,且多为共同居住出租房屋,情况十分复杂,给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巡检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十分必要。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和治理,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市政府令第2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市政市容、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按职责加强对出租房屋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燃气使用的安全宣传。

  二、市政市容部门要督促各燃气供应企业加强出租房屋内燃气设施的巡检工作,各燃气供应企业在入户巡检时要发放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材料,巡检中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录用户档案。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并发放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材料,实施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四、房屋出租人要向承租人提供安全的燃气设施及用气环境,承租人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在出租房内安全使用燃气。

  (一)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应保证燃气器具符合要求;对已安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器具要予以更换。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记载房屋内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用气设备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信息,依法约定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管护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约定整改的责任主体。房屋承租人要遵守国家和本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巡检作业,及时向出租人和有关机构报告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

  (三)房屋出租人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1〕268号)规定,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向承租人提供。

  五、当燃气供应企业无法实施出租房屋入户巡检、房屋出租人不配合整改出租房屋燃气设施、房屋承租人不改正违规违法用气行为时,由相关执法部门按职能予以配合、督促实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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