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6 17:28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科)字〔2012〕24号
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区“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决定开展全区2011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9、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64/054-2009);
10、宁夏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建)[2009]265号);
1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财政厅《关于明确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技术及质量等管理要求的通知》(宁建科字[2011]48号);
1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通知》(宁建科发[2011] 40号)。
二、验收范围
国家2011年下达我区的1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项目表见附件1)。
三、验收内容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八)改造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情况。
四、验收程序
一、各市对完成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并进行了能效测评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先组织自验。自验收合格的,汇总填报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与申请报告一起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每个地区抽查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改造项目总数的30%.具体步骤: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项目工程,对工程质量、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五、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当地政府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
(二)具体改造项目材料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
2、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载明节能窗更换率,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4)节能改造资金预算、改造资金来源及国家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3、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4、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资料、监理资料、验收报告和相关合同等;
5、所用进场材料产品复检合格报告,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售后质量承诺书,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等。
6、改造项目质量、安全和运行管理情况(制度及实施情况);
7、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制度及实施情况);
8、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9、省级及以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检测机构提供的项目能效评估报告;
10、改造项目的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验收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规范装订,具体改造项目资料分别包装。
六、验收要求
(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做好节能改造项目的自验收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虚报瞒报。申请验收的报告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二)对自验收未通过的工程,各市要按照《验收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抓紧完善配套,于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整改。
(三)规范填写相关验收表格,并保存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以备自治区和国家检查组的抽查。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刘军
联系电话:0951-5041177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崔玉兵
联系电话: 0951-505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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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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