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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全区危旧房屋安全检查的通知

2012-05-25 15:24  内蒙古住宅与房地产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建房[2012]239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为了加强危旧房屋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全区危旧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危旧房屋检查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开展本次危旧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行危旧房屋加固、维护,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房屋安全恶性事故,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城市中各类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本次检查范围,特别是要重点检查现有直管公房及建造年代较早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平房、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建筑、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私自加层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三、检查依据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标准,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内容(一)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

  (二)房屋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现象;

  (三)检查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

  五、检查方法(一)房屋产权人(产权单位)和使用人为本次危旧房屋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身房屋的检查解危工作;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地区的危旧房屋检查工作,并对重点危旧房屋进行抽查;

  (三)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找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并限期加固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危房,未解除危险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居住;

  (四)对检查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时间安排本次危旧房屋安全检查从2012年5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各盟市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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