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0 14: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2〕1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煤矿建设安全规范》,严格安全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巩固“打非治违”成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于4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
二、监察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法性监察。重点监察是否取得开工备案手续;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项目施工情况监察。重点监察项目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重新报批;在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煤矿是否按规定停止生产、集中进行建设,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方案及设计中不予利用的井巷是否关闭封填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宣传贯彻及执行情况。
(三)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监察。重点监察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置和制定情况,是否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相关单位实施了统一协调管理;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设置和制定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满足需要的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监理责任落实情况,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满足要求,监理人员对井巷工程是否按规定在现场进行监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监察方案,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监察中发现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安全监察执法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要根据专项监察情况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做好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于6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与按附表格式填写的汇总表一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驻在辖区煤矿建设项目总体情况,专项监察抽查的建设项目数量、查出隐患和处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提请关闭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联系人:李大生、蔡稳成。
联系电话:010-64464007,010-64463029(带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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