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0 1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单位: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尹宗民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原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由你公司承建的天定高速公路路面1标段,运营后约有31公里路面发生拥包隆起、坑槽、车辙及桥面铺装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返修费用约1.2亿元。依据甘肃省政府天定高速公路质量问题联合调查组的《天定高速公路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属于一级重大质量事故。你公司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范在低温、降雨等不良环境条件下施工,违反设计要求擅自变更路面上面层集料供应场,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2年3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2]11号),并于3月22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公司降低资质等级,由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降为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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