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6 10:35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7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以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保密工程除外)。
二、竣工结算价格由承包人编制,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价),并经承包人、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方签认,作为该项工程完整造价。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价)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工程结算价格的编制人应当由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审核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时,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表》(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对比表》(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对比表》以Excel格式上传至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竣工结算价格备案专栏”;《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表》于每周三至市市场管理总站书面备案。
五、市市场管理总站收到书面备案材料后,对中标价与结算价结算依据的一致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对有疑义的,市市场管理总站可进一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六、市市场管理总站对完成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工程,依据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本市建设管理部门有关工程计价的规定进行抽查。
七、对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部门责令备案;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如实备案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由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上述行为,由管理部门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手册并向社会公示。
八、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对备案的相关材料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九、民防、水利工程按照职责划分,由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2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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