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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2012-04-06 09: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3·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3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3月22日,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黄二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核实,事故造成5人死亡、17人被困、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时间,科学施救,全力解救井下被困人员,同时切实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术改造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前,地方政府已责令该矿停工,矿井尚未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复工验收。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井下三段左二片巷道冒顶造成与上部采空区沟通,采空区瓦斯涌出,在处理冒顶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并且在被责令停工后,未经复工验收仍然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没有二个安全出口。三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设施不符合基本要求,井下风量不足。四是该矿通风管理混乱,在井下冒顶与上部采空区冒透的情况下处理冒顶,未采取防范采空区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超限等安全措施。五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六是事故发生后,该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逃匿(现已抓获),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七是地方相关部门对该矿技改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该矿以技改名义得以保留(不具备技改条件、储量不足20万吨),逃避关闭。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工作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切实将“打非”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要突出“打非”重点,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严格制定并执行矿井整合技改准入标准,加强对此类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以技改名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二、加强对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停产停工煤矿,特别是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坚持正常巡视检查,严防停而不整、擅自复产复工等非法违法行为。停产停工煤矿需要下井实施检修、维修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检修、维修程序,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各地区要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坚持“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对提出复产复工申请的煤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停产停工矿井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逐级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恢复生产、建设时,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坚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三项制度。煤矿企业要完善通风系统,严防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和施工。要摸清煤层、采空区瓦斯赋存情况和可能存在异常涌出的区域,切实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瓦斯大量涌出引发事故。要全面排查和治理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对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依法坚决责令其有序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一旦发现险情和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地方政府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

  五、切实加大煤矿事故的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引发的煤矿事故,以及事故后存在瞒报、谎报、迟报和逃匿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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