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5 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港口工程、内河枢纽与航道工程、水上运输与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化、规划与管理及其他专业领域分类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单位推荐和直接入库两种方式。
第八条 单位推荐入库程序:
(一)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专家人选;
(二)专家填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遴选和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家入库。
第九条 直接入库程序:
(一)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成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库。
(二)接受直接入库邀请的专家填写申报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三)经管理中心形式审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入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中所需专家,应根据项目性质、咨询内容、技术领域、专家构成、回避原则等,由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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