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5 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桂云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193号
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日,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报告厅施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
你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第二实验小学报告厅工程施工中,存在允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对该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未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1年10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1]第15号),并于2011年10月12日送达你单位,10月13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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