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9 18: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引导评标专家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在招投标中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长期未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我站进行了集中梳理,现通知如下:
1、对长期不参与评标活动,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的,现集中给予其15天的整改期,必须由评标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写明原因,由其单位盖章证明后,报至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2、整改期内,仍未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报请评标专家管委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在建筑建材业网站公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