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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4-05 15:29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规〔2012〕56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2012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和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载明的法定内容,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遵守的关键指标。加强容积率管理,也是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容积率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容积率管理,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二、抓紧组织学习与宣传《办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城乡规划工作者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城乡规划编制及行政审批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要逐条领会,掌握《办法》确立的制度规定及程序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展开思考,真正做到融会贯通。要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将其作为2012年度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的重点,利用政务网站、展板、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扩大社会影响。

  三、切实把握《办法》实施的关键环节

  (一)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市县要在今年内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制定,并在通则中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要科学划分管理单元,及时编制近期建设地区内的单元管理图则,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条件调整容积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土地、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容积率调整的通报机制,做好部门之间有关工作的衔接。

  (三)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规范核实程序,明确核实要求,确保容积率从建设工程规划到竣工前后一致。坚持按照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 严肃查处突破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法处罚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城市,应及时建立违法建设查处联席会议制度,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罚决定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不得以罚款代替。

  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贯彻实施《办法》的检查、指导,各地贯彻实施《办法》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处。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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