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3 0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发改办高技[2012]6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第19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2年(第19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重点认定领域(见附件一)。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二、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市择优推荐申请企业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推荐不超过13家,有两个以上创新型城市的省推荐不超过15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7家)。
三、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请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一、2012年重点认定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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