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3 0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发改办高技[2012]5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2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主体地位的工作要求,通过专项实施,鼓励支持企业补充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支撑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的创新平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奠定基础。
二、支持重点
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各主要领域、特别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生态环保、农业及农产品深加工、资源节约等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研发条件。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条件:2011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且未获得过该专项支持。
(二)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和备案工作,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资金申请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编制要点见附件。
(三)请主管部门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5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
(五)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