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3 0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履行好政府市场监管的基本职能,根据部2012年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决定开展2012年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查找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完善机制和健全制度,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发展秩序;提高行业自律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促进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二、检查方式
2012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按部级检查、省级互查和省级检查、部属单位检查开展。
(一)部级检查。部组织对天津、上海、湖北、山东4省(市)水运建设市场的检查。
(二)省级互查。部委托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对河南、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西、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对重庆3省(市)水运建设市场进行检查。
(三)省级检查。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并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省级检查。
(四)部属单位检查。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组织开展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或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并在所属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本系统检查工作。部将根据海事、救捞、长航系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系统组织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
部级检查、省级互查和省级检查、部属单位检查应选取2~3个建设项目作为检查载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水运基建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1.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2.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3.建设市场监管情况;
4.招投标监管情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5.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6.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建设和履约情况。
1.从业单位执行水运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主要包括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等;
2.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信息填报等情况;
3.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约情况。重点检查设计变更、主要人员及设备到位、计量支付管理、现场管理等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招标备案、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况。
四、检查有关事项
(一)检查时间。
各省(区、市)和部长航局、海事局、救捞局自2012年4月至10月开展检查工作。部级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省级互查工作由部统一协调。
(二)检查要求。
1.接受部级检查和省级互查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6月底前将《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可在部网站下载)中的表1、表2按要求填写后,报部水运局。填报项目为沿海在建的5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项目、内河在建的1000吨级以上码头与500吨级以上航道项目、在建航电枢纽项目。表3-表8由建设单位填写,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在检查组检查时交给检查组。表9-表12由检查组检查时组织填写。
2.部委托的省级互查工作由有关省厅领导带队,选派专家组成检查组,于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报告(含《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报送部水运局。
3.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长航局、海事局、救捞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布置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检查通知和有关检查方案应同时抄送部水运局;2012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长航局、海事局、救捞局应将检查报告(含所抽查项目的《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报送部水运局。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省(区、市)或本系统水运建设市场总体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情况、抽查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及建议等。
4.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所管辖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部将在行业内通报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录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三)部检查工作联系人:郭青松、万立健,联系电话:010-65292654/65292653(含传真),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2012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发现问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检查回访制度。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提高针对性,加强长效机制和制度建设,有力、有效地推动水运建设市场规范化、有序化,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安全、稳定、协调、高效、创新、开放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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