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0 1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资函[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等1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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