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2 13: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2年 第6号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2012年1月21日资质到期的83家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复审,并对2010年限期整改的3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了验收。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8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等75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等3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现予以公告。
附件: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83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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