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 3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6月16日 上午 0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012年6月17日 上午 0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考程序
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报考人员于2012年3月22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4月11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报名。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 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2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审核地点:广西人事考试报考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和办理方式。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具体程序见附件1)。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2012年4月11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4月13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7元。
4.发票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发票;⑵发票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2年5月3日-13日全天办理,逾期的,只在每周星期二办理,发票领取时间至2012年6月16日截止;(3)发票领取地点: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人事考试院303室(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凡超过截止日期不领取发票的,视为不需要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各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2年6月7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6月17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客观题)、地籍调查(客观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
(二)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处理。
七、考场设置
本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设考全科和免二科两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免二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后三个月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0771-5505211.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为便于考生学习,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组织专家编写了《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本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丛书,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该出版社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2号 邮编:100026
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文教出版中心
十一、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0771-5864453(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2.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
报考人员使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的银行卡需在持卡银行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在线支付考试费用程序:
第一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在线支付系统,选择银行进行支付;
第二步:支付成功后,点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查看支付结果。
第三步:支付成功后,即完成网上报名工作,不需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或提交材料。
二、相关说明
(一)注意事项
1. 在线支付前,请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缴费后无法修改报考信息。
2.请使用IE浏览器到网银页面付款;
3.支付平台提示支付成功后,用户需要点击“返回商户”按钮;
4.在网银支付过程中请不要关闭浏览器,待支付完成以后出现提示信息方可关闭。
(二)网上银行在线缴纳报名费常见问题处置
1.付款提示失败,却又扣款了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广西人事考试院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支付后银行提示失败却又扣了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不过请放心,我们会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您可以通过我院网站的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得到确认。
2.付款成功,我院网站报名系统却没有确认付款信息该怎么办?
由于信息即时传输故障或者其他因素,报名系统确认信息没有即时更新付费状态,请耐心等待,系统会在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再次更新。
(三)重复多次付款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考试报名系统或者其他因素,造成银行重复扣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不过请放心,我们会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重复支付款项会直接在考试报名系统记录。待我院统计后统一退款到原支付账户上。
(四)同一个网上银行帐户可以为多个报考人员缴费。
(五)关于报考人员登录密码和安全性
1.报考人员有妥善保管其登录密码的义务,因考生对自己的密码安全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2. 报考人员若发现任何程序问题或安全漏洞情况,请立即通知广西人事考试院。
3. 报考人员用于银行支付的密码系由银行提供,应属于考生本人知晓,我中心无权获知,亦不对其银行密码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文件规定,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附件3: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
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18日 人发﹝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 局 ) 、国土资源厅 ( 局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了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 , 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 , 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土地登记代 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四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土地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再次登记,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初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在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土地登记代理人应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产权。
(六)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获得合理佣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土地登记代理有关的资料,拒绝执行委托人的违法指令。
第二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经登记备案后,只能受聘于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或在其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兼职。
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对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按国家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日常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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