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7 0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人:朱昌芹
聘用单位: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朱昌芹: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隐瞒你在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工作的事实,并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1年11月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1]第20号),并于2011年11月25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不予注册,并给予你警告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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