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7 08: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 处 罚 人: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颖
单 位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706房
广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7日,你单位负责监理的广州市白云区华南北路(中段)污水主干管过铁道段工程WA1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害气体急性中毒,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此次事故中,你单位存在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1年10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字[2011]第13号),并于10月11日送达你单位。11月24日我部收到你单位要求听证的申诉材料后,于12月22日在北京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根据听证情况和事故调查结论,你单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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