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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自查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2-03-22 11:57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  【打印】【我要纠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建城容函[201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的自查评估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自查工作,并务必于3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各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的处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以及相关报表、图片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我厅将于2012年4月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和评定,并将已达到Ⅱ级以上(含Ⅱ)标准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B级以上(含B)标准的焚烧厂检查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审核。

  联 系 人:姚文泉

  联系方式:0991-2824295(传真)

  电子邮箱xjcsjsywq@sina.com

  附件:(电子版发送)

  1、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

  2、各地、州、市建设局自查评定数量上报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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