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2 11:55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经研究决定,我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外保温材料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二、各地要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管。在外墙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依据国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严格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确保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达标。
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可及时反馈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
联系人:曹宝龙 联系电话:0991-2825580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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